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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303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3009号
    案号 (2018)辽0404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丽芬支付工程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吴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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