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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0****48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523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安置原告方杰啟建筑面积5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不在顶层安置)。同时,原告方杰啟支付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屋置换差价款37902元。 二、如果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照第一项内容履行,被告应按照与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相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对原告方杰啟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时,扣除原告应交纳的37902元差价款)。 三、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杰啟从2002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临时安置费83550元。 四、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方杰啟从2020年4月开始至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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