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茂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6152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6130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9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欢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41892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起以418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团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欢乐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41892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起以418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团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