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343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9249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30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56,550元(按年利率4.35%计付); 三、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年利率按6.525%计付(即在合同确定的罚息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50%,以后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基础利率在重新定价日依据借款利率条款约定的方式重新定价); 四、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律师费15万元; 五、被告黎伟伦对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第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2.40元,减半收取计16,22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黎伟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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