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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43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7079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借款本金14,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利息109,855.63元;   三、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14,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2205%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四、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109,855.6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2205%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五、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律师费60,000元;   六、如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可就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501弄18号1-3幢房屋在最高额限额21,000,000元内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七、被告黎伟伦、李檀檀对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伟伦、李檀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34.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绿洲源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黎伟伦、李檀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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