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1〕3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04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1月2日,根据月度执法计划,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孙刚印、严云霞,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现场、消防通道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构成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鹤)应急现决整改〔2021〕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撤离无证电焊工。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鹤)应急责改〔2021〕01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鹤)应急现决整改〔2021〕00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鹤)应急责改〔2021〕017号);用以证明白鹤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采取的责令你单位立即撤离无证电焊工和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对措施;","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浙江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主管蒋烨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相关当事人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的事实。","其他相关证据材料。"]\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你单位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焊工黄文武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n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