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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14日14时左右至15时20分被查期间,擅自在鄞州区民安东路与江澄北路交叉口东侧往北30米处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12号馆工地进行地质勘察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面积为3平方米,本机关于现场向被处罚单位制发(编号为:210148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单位限期整改,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整改完毕。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