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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31日9点左右,被处罚单位在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57号李惠利医院原地改扩建项目Ⅱ标段工地内生活区垃圾归集点的其他垃圾的桶内扔有厨余垃圾,本机关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改正,被处罚单位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但于2020年5月31日9时25分再次被发现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且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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