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齐山六安瓜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482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皖1503执8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日期 | 2016-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03774元; 二、被告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代偿款1000000元自2014年4月30日、代偿款488850元自2014年5月20日、代偿款100000元自2014年9月29日、代偿款9614923.99元自2015年8月31日,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11203774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杜陈、余永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号20081440、20081258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霍邱县石煤开发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杜陈、余永福所质押的占该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安徽聚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被告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杜陈、余永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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