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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夜间违法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的“领秀前城FL-05地块”6#7#8#12#13#15#栋及地下室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9年11月13日22时后,使用了1台混凝土泵车,2台混凝土运输车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土石方开挖及外运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六)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479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8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