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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胡小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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