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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木道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56****01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31民初483号
    案号 (2020)川0131执恢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范刚、唐明珍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处借款本金30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4092.5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0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逾期年利率12.915%计算罚息,复利按逾期利率标准计收,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叶波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顺城路88号18栋1单元-1-2层1号的住宅(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08230号,土地证号:蒲国用(2014)第3039号,他项权证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1812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叶波和木道园林公司就上述抵押物清偿不能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费174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2元,由被告范刚、唐明珍、叶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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