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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梦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20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1324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2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扬中市南方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6961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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