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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8****8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4455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400.7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99,400.78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利息。上述计算数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35,214.18元)。     二、被告黄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2,231元。     三、被告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洲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红旗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黄书娥、黄银青、黄拴庆、黄银洲对被告黄晨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晨慧、郑州超尔电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洲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红旗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黄书娥、黄银青、黄拴庆、黄银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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