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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8****8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2民初2760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5 000 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开始每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不低于本金100000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10月3日期间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10月4日至所有借款本息还完之日止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0‰计算;以上利息中应扣除2017年7月4日以后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部分利息20773.46元),以上欠款若被告有一期逾期,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大堂、张保华、卢建东、郭淑燕对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对被告张保华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28号9层905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02821号)房屋、被告张保华所有的位于金水区文博东路28号5号楼1单元15层1501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144040号)房屋、被告卢建东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28号9层901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02819号)房屋、被告范德林所有的位于金水区未来路815号18号楼东6单元4层68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43921号)房屋,在主债权5 00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大堂、张保华、卢建东、郭淑燕、范德林承担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律师代理费62 1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4 232元,减半收取计27 116元,由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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