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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8****8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23677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8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1457481.7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9837.74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1457481.77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红、王智羽、高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科益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6元、减半收取95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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