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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8****8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4698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2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0639.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以1910639.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以1910639.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10639.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     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大堂、张保华、卢建东、郭淑燕对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大堂、张保华、卢建东、郭淑燕承担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6028元;     四、案件受理费34919元,减半收取17459.5元,由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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