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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11****3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9309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4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 540 969.46元,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 二、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三、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 四、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 五、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 六、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 七、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 八、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540 969.46元; 九、若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确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给付尚欠货款的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十、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 218元,减半收取23 109元,由被告抚顺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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