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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0〕13053220000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邢台市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庞国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