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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07****03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5民初640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2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改玉截至2020年6月30日所拖欠的租金168430.55元。 二、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改玉因拖欠原告租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所产生的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租金168430.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金改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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