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07****03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6734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16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艳、高令欠付商铺租金434724.92元以及利息(其中2017年租金106217.42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租金131403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租金131403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租金65701.5元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晓艳、高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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