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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07****03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4316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姗姗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460496.97元; 二、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姗姗以当月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应付租金的次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2016年9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0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1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2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1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2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11599.42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3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以3479.8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以未付租金8119.5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7年4月-2019年7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11599.42元为基数分别自对应次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20年6月租金的违约金均以11599.42元为基数分别自对应次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温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平阳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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