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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0306****61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12513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本金9282068.14元,分十二期支付:1、第一期支付时间及金额为:2020年1月25日之前支付50万元;2、第二至第十一期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从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每月25日之前,每期支付80万元,共计800万元; 3、剩余782068.14元在第十二期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完毕; 二、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94923.43元;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协议,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除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外,还有权另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四、诉讼费79056元,减半收取39528元,由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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