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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0306****61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11713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本金6527909.12元,分六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为:1、2019年11月28日之前支付108万元;2、2019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108万元;3、2020年1月25日之前支付108万元;4、2020年2月25日之前支付108万元;5、2020年3月28日之前支付108万元;6、剩余1127909.12元于2020年4月28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违约金9万元; 三、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费39767.45元; 四、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协议,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除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外,还有权另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五、诉讼费72392元,减半收取36196元,由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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