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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135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2323民初1195号
    案号 (2017)黔2323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借款次日起(2014年5月20日)按2%计付月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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