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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工罚(2020)6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6.7.8项广告发布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朝市监奥运村工工罚告(2020)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8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石军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