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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75****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562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恢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茂柏偿还原告赵春伟借款本金4857667元,执行办法:被告于2020年7月5日前偿还857667元,2020年8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9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10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11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二、被告刘茂柏于2020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赵春伟以4857667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已偿还的本金在计息的本金基数中予以减除)。三、被告仉宝文、刘天岩、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果被告刘茂柏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赵春伟可就全部下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茂柏负担,被告仉宝文、刘天岩、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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