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075****1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恢2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茂柏偿还原告赵春伟借款本金4857667元,执行办法:被告于2020年7月5日前偿还857667元,2020年8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9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10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11月5日前偿还1000000元。二、被告刘茂柏于2020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赵春伟以4857667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已偿还的本金在计息的本金基数中予以减除)。三、被告仉宝文、刘天岩、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果被告刘茂柏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赵春伟可就全部下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茂柏负担,被告仉宝文、刘天岩、天津金立盛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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