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环罚[202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ZJSP64-2020-0006)(浙环发〔2020〕10号)的相关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肆万伍仟陆佰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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