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北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损害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5月21日10时10分,被处罚人所有车辆浙B32318混凝土车行驶中,车上水泥砂浆洒落污染路面。现场污染面积约10平方,损害城市道路。经网上办案系统查证发现被处罚人未曾在我区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第一次。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0 |
决定机关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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