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 |
法定代表人 | 裘中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870****11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3468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8-07-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截止2017年11月13日所欠借款本金3225588.99元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二、被告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11月13日,贷款催收利息为399494.73元,贷款当期利息为19802.02元,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裘中亮、章吉妹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裘中亮、章吉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追偿; 四、被告江西樟树市兴隆特殊钢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度334702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樟树市兴隆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昌北中亮锻压件厂、裘中亮、章吉妹、江西樟树市兴隆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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