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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0****3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677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1-0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859255.19元,利息199419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853447.69元(上述利息包括了利息、罚息及复利,已计至2017年1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编号为2015年建肇小展字第001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1万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登记在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126幢以及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137幢房屋在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未清偿债权的范围内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孙国友、潘锦棠、叶灿方、叶灿明、叶灿伟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3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肇庆市昊天公司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被告孙国友、潘锦棠、叶灿方、叶灿明、叶灿伟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卓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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