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0070****3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21民初319号判决书、(2017)粤53民终64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5321执8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鼙庆泰富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36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l;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位于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6507栋(B型)别墅(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57384号)、6701栋(B型)别墅(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57371号)、6110栋(H型)别墅(预售许可证号为肇预许字第2012008号)、6909栋(H型)别墅(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57368号)在21076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黄兆培、梁辉南对肇庆泰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均在5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对第一项债务在200000000元的保证金额中扣减(2017)粤53民终644号案确定的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应承担的保证金额后剩余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未按上述请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收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04664.2元、二审受理费10466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 依据: ( 2016)粤5321民初319号判决书、 (2017)粤 53民终645号判决书 上述暂计:138743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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