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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0****3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21民初311号判决书、(2017)粤53民终644号判决书
    案号 (2018)粤5321执8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肇庆展望未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97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7月7日利息为341969. 28元;后续利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位于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第111幢别墅(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41764号)、第107幢别墅(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41762号)在1748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谭亚争、梁金华对肇庆展望未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均在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对第一项债务在200000000元的保证金额中扣减( 2016)粤5321民初312号、(2016)粤5321民初313号、(2016)粤5321民初318号、(2016)粤5321民初320号四案确定的债权金额后剩余的金额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上述请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收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80666.3元、二审受理费 80666 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 执行依据: (2016)粤5321民初311号判决书、(2017)粤53民终644号判决书 上述暂计:10238301. 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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