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7667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02民初3165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19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892,988.15元应当从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21,0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4,721,066.67元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37,262元、公告费788.3元; 四、被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东方阳光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122,7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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