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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巨守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