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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RW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穗仲案字第4850号
    案号 (2021)粤03执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2610274】。(―)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3月2日,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为928914.59元;自2020年3月3日至清偿之日,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47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后加收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后加收50)计算];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330455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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