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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RW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中信执字01524号
    案号 (2019)粤03执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題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决定出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 一、被执行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亿伍仟壹佰万元整(251,000,000元); 2、截至2018年6月19日尚欠的借款利息人民币柒佰零玖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伍角陆分(7,094,375.56元); 3、借款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至清偿之日,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4、违约金:自2018年6月20日至清偿之日,以欠付的本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5、公证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6、律师费:以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的支付标准及金额为准。 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责任范围 1、赫美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西藏信托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赫美商业公司作为质押担保人,应以其提供的并已经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股权就上述债务向西藏信托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王磊、汉桥机器厂作为保证担保人,应就上述债务向西藏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公司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的承诺,以下为被执行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地址2: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A座34楼,联系人:王磊,联系电话:18128859319,电子邮箱:panfangjue@hemei.cn。 王磊,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A座34楼,联系电话:18500917777,电子邮箱:wanglei@hemei.cn。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15层1801-5室,联系人:李磊,联系电话:13488681936,电子邮箱:lei.li@sunbeway.com。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4F,联系人:马硕,联系电话:0755-36378284,电子邮箱:mashuo@hem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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