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RW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163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66,500,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对本案质押的定期存单存款的质押权,并以质押存单存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款的本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对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物资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本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 五、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75,380元,由四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四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