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国税稽罚〔2016〕4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抵扣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015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4,593.84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6号公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6月少申报增值税4,341.55元、2015年12月少申报增值税14,593.84元处50%的罚款9467.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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