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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穆俊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0069****69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112民初422号
    案号 (2018)川1112执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对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设立的抵押、质押物折价、拍卖、变更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内优先偿还;3、被告犍为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泰宏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雷光珍、穆俊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泰宏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雷光珍、穆俊文连带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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