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穆俊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0069****69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112民初422号 |
案号 | (2018)川1112执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对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设立的抵押、质押物折价、拍卖、变更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内优先偿还;3、被告犍为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泰宏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雷光珍、穆俊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鑫泰煤业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煤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泰宏煤业有限公司、穆崇有、雷光珍、穆俊文连带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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