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大海肉类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360****26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5116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利息226790.31元、复利1141.36元,共计10177931.67元(截至2018年7月27日)以及自2018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天津市科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王孝岭、王孝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86元,减半收取412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93元,由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科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王孝岭、王孝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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