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工罚(2020)26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7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孔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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