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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962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民终10480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8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闵路258号3栋(幢)1-6层厂房;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的租金707,507.30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020年8月26日之前按照116,639.64元/月计算,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123,638元/月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滞纳金63,892.4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磊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空置费349,918.92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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