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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同巨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家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271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05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0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6-03-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同巨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天林货款本金55000元及滞纳金(以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7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天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保全费1020元、其他费100元,合计2286元,原告赵天林负担900元,被告合肥同巨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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