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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668****3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4305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90万元。二、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6300元。三、被告张立敬、张万鹏、卢平连对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保证责任。保证人张立敬、张万鹏、卢平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8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张立敬、张万鹏、卢平连连带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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