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2020〕5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摩克专业防护口罩(KN95级别,规格:每包5只)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元(138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玖元(3229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仟陆佰零玖元(4609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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