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8****33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8民初3163号 |
案号 | (2020)豫0108执31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宏发建筑材料租赁部钢管2919.2米、扣件34632个、顶丝358条、套筒886个; 二、被告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宏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租金241230.14元及上述第一项未返还租赁物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钢管0.0055元/米/天、扣件0.003元/个/天、顶丝0.03元/条/天、套筒0.02元/个/天);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8日起以241230.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余锦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宏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9元,由被告郑州市建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余锦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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