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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01MA****FN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702民初2195号
    案号 (2021)黔2702执1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 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四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七元一角整,及以 该货款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同年 6 月 1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二千四百三十三元六角,及律师 费二万元整,及保全保险费六百元整,共计五十万零九千七百 六十元七角,此款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分十期给 付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即:第一期至第九期 (共计九期)从 2021 年 8 月起至 2022 年 4 月止每期在每月底 之前给付五万元整;第十期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余款五 万九千七百六十元七角整。若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有 一期逾期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 限责任公司除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外,还可要 求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6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 8892.00 元,减半收取 4446.00 元,保全 费 3066.00 元,共计 7512.00 元,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 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福泉市鑫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被告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之前给付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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