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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1****49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8484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3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葵红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孙葵红对抵押物即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23#楼1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镜湖字第2015885466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孙葵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8元,由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604元,原告孙葵红负担8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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