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兴仁振兴村镇银行信贷资金以贷还贷,掩盖风险暴露;以贷转存保证金,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等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4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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