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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兴仁振兴村镇银行信贷资金以贷还贷,掩盖风险暴露;以贷转存保证金,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等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4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